咨询详情

李xx与周x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恶意串通来逃避履约责任,损害高xx的合法权益。从整个李xx与周x之间买卖合同关系的客观事实表现来进行分析,两者之间恶意串通行为是显而易见的,证据确实充分: 首先,在李xx与周xx的房屋买卖过程中,李xx肯定是恶意的; 其次,周xx违反常规表现在: 1、在购买房屋时,根本就没有去看房,在购买房屋后,也不根据其与李xx之间的合同约定要求李xx交付房屋,事实上高志至今一直在争议房屋里居住; 2、2005年5月17日周xx与李xx的房屋买卖合同:第一条款“乙方(周xx)对甲方(李xx)所要出售的房产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产。这证明了周xx在与李xx签合同之前是知道李玉琴于2003年9月4日将房屋卖给申诉人并交付给申诉人的事实;

诉讼 2009-06-24 17:1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滁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