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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的赔偿问题。今年4月份入职现物业公司(入职通知书中明确写明年底3薪年终奖),合同期3年,试用期6个月,并在今年10月份填写转正报告,通过试用期。但在,12月份公司人事突然和我说:经综合评估,不能胜任该岗位,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补偿2个月工资)。对此,我本人无法接受。首先,我的岗位试用期是6个月,并填写了转正报告,但公司却在第8个月的时候,和我说试用期综合评估不合格,而且没有任何具体实质性原因;其次,我的入职通知书中明确写明,年底有3个月年终奖,现在却避而不谈。当前,我本人还在公司上班,但公司不予任何安排,像我这种情况,请问我该如何通过法律维护我个人的合法权益?公司这种单方面解约合法吗?年终奖该赔偿吗?

其他 2019-12-24 10: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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