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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有几个问题我不清楚想请教一下。案情:我们这里是苏州张家港市,现一个体私营企业雇佣的一员工受伤脑死亡,岁数为65。 1:像这种情形,个体私营企业应承担哪些责任? 2:其中我在网上看到应赔项目有伙食费,那么这个伙食费是赔给那些人? 3:残疾赔偿金的伤残赔偿系数是多少?是全国统一的吗? 4: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这个是以行为地标准还是以伤残者户籍地的标准? 5: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有无赔偿标准? 6:另外,像这种赔偿需要区分责任分配吗? 望请大律师详解,谢谢

其他 2019-12-28 11: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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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事故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可以是生理和心理方面的损害,也包括精神利益损害的内容。因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机体损害或死亡,对病员死亡本人及其家属的精神上也可以引起巨大的创伤和痛苦,通常出现的有:①因病员死亡引起民的精神损害赔偿。②因病员残废,致使病员失去部分正常人的生活乐趣或生命质量下降而出现的精神痛苦。值得注意的是,因损害导致永久性生育功能丧失,无法结婚育子,组成家庭。影响生理、心理、情感以及社会学价值,应考虑精神损害补偿。③由机体损害引起寿命相对缩短的精神补偿,因医疗事故使病员主要器官丧失功能,而导致其生命预后(余命)受到影响,相对正常人寿命缩短,也即其生命权间接受到损害,应承认视为精神损害并给予赔偿。
  • 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问题,但确定了赔偿责任的必要因素:
    (1)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主要是指侵害的方式,场合、范围等;
    (3)侵害所产生的结果,包括侵害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4)侵害人的营利情况,营利多者,赔偿责任亦大,必要时予以收缴;
    (5)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即诉讼地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
    (6)其他的法定因素。
  •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与其他赔偿金的区别如下:  (一)性质不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财产权变化有关,是对受害人受到伤残或死亡后基于收入的减少而给予的财产性质的收入损失的赔偿,而不是补偿,更不是对精神损害的抚慰。精神损害是与财产权变动无关的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基于人身受到伤害所产生的精神痛苦而给予的精神抚慰。  (二)计算方法不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和第29条规定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计算方法、期限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该“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该解释还规定了当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年限少于受害人的实际生存年限时,赔偿权利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在《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只是规定了一些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因素,即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从这些规定看,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方法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方法截然不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数额与人的生命期限有关,与伤残者或死者近亲属遭受的精神痛苦无直接关系;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数额直接与伤残者或死者近亲属所遭受的精神打击、损害程度相关,与伤残者或死者的生命期限无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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