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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单位公司签了5年聘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支付60%工资,剩余40%工资视达到销售指标年/1500万支付,同时约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须赔偿对方50万违约金。现因公司投资款项无法到位,在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无故解除劳动合同,销售金额完成302万。请问我是否可以追讨剩余的40%绩效工资?另外,我是否可以追讨50万元赔偿金?谢谢!

其他 2020-01-09 17:1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如果有明确约定,剩余工资的支付时间,是可以要求追回剩余40%的工资的。至于赔偿金,计算基数一般是不超过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您说的50万有可能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标准,但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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