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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家老人去世了,二轮土地承包分地老人是自已户口,这次确权村里把土地确权给村委会了,二轮土地承包没到期,村里还要我向村里这地5O元,这个合理么

其他 2020-02-23 06:5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向乡镇政府反映。
  •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根据我国《物权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根据国发〔2014〕25号文件精神,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承包地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没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
  •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发生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处理该问题可以参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处理此类纠纷应当把握的原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所开展的二轮土地承包,符合当时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符合当时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按照二轮土地承包方案履行了民主管理程序,并签订了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如果该合同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期限,或其他条款明显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相违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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