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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9月份城中村改造,我爸将他名下的房子平均分给我两个哥哥平均每人分得45.57平方米。同年10月份我大哥将这45.57平米卖给我40平米,按当时发展商评估价格转让,当时我已付了总房款65%,余下的35%房款于07年5月份付清,我哥于06年、07年分别写了2份协议关于证明他同意将这40平米卖给我并于07年已收到余下的房款。后来10年改造完后回去抽签拿房,我哥的顺序号在我前面,他将他自己名字下的全部房子抽签完后才到我抽签拿房,后来我用这45.57平米的门牌号抽到43.09平米,当时发展商直接退了我哥45.57-43.09=2.48平米的面积房款给他,我也将我抽大了的3.09平米的面积房款按发展商合同上关于按拆迁协议的价格补偿给了我哥,可当时没写下这3.09平米房款的收据,但他口头上是承认收到了。我的房子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写着我爸名字,现我哥说我未经他的同意用了他的3平米(其实钱是付过给他的),他现要求我若日后把房子卖出去,需将那3平米的总差价(每平米卖出价—当时我已付的面积单价)补偿给他。请问他这样的要求合理吗?我如何能对我的房子(房产证上是我爸名字)维权?我应该怎样做?

拆迁补偿 2011-12-05 12: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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