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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8年9月13日出租个人房屋一套为期1年。承租人在2个月后和我又续签了2年的协议,协议里未注明违约金只有压金。09年5月底承租方说要提前退房并还讲我家房子不愁租,要是有人租他可以和他亲戚挤挤。现在我老是接到要租房子的电话可一对别人说8月才能腾出房来,想租的人看都不去看了。我打电话告诉现在的承租方他现在又改口说到期(09年9月15日)再退房子。我现在后悔当初的协议里没注明违约金一项,房子要是错过了出租旺季怎么办(我家房子附近有一所有名的高中,现在的承租方也是小孩上次高中才租的)。请律师们帮帮我。万分谢谢。

调解 2009-06-07 10:1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 因承租人的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出租人请求承租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补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损失,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因此,因对方提前退房造成的租金损失,你可以向对方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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