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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的拆迁安置问题,法院有二次判决,其一,(2004)杭民一终字第802号判决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置我一家三人,和工商银行浙江分行实行产权调换。其二,(2005)杭民一终字第169号判决中国工商银行浙江分行收回安置房,造成尚未办理回迁安置手续合法入住,房屋就被匆匆收回。 而该平海公寓4-1116室是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通过杭上法(2005)执字第255号由法院交付给我的,并不是我无理擅自入住。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杭民一终字第169号工商银行收回房屋的判决中查明2003年2月工商银行已合法取得平海公寓4-1116室的所有权,但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却将平海公寓4-1116交付给了王良基。认为我们一家三人可另行要求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有效的拆迁安置协议,履行安置义务。

其他 2011-11-14 17: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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