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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和邻居李某因琐事争吵并导致殴打,结果双方均受轻伤,不过张某伤势稍微重一点。县公安局在得到张某的报案后,对事实进行了调查,得知是李某先动手。于是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对张某则进行了口头批评。李某不服决定提起行政复议。请问:(1)李某应向哪个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法律依据是什么?(2)李某若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刑事辩护 2011-11-17 22:2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1.李某应向县政府或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依据《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李某若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看行政复议是否改变原具体行政处罚决定,如果没有改变,应当以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县公安局为被告。   
  • 算了,了了吧,轻伤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 向县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如果行政诉讼,被告为县公安局。
  • 建议参考先关行政法的书籍
  • 向县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如果行政诉讼,被告为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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