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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9年进入公司,2009年和2010年各签一年的劳动合同,有效期是2010年12月31月止,合同到期后,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合同有效期改为2012年12月31日止,最近公司因经营不善,宣布停产,工人回家休息,每月领取百分之八十的工资,我才去人事部门去拿了本该属于我的那份合同,才发现有效期被改,实际上我2011年至今与公司没有劳动合同.请问;我如果提出辞职,是否可以主张公司赔偿我2011年全年的双倍工资及工作三年的3个月的补偿金.望回复为感

仲裁 2011-12-03 10: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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