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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一案:侵权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1997年度),曾依据原赔偿法规定(原规定从侵权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两年内)多次向市中级法院申请确认,后经市人大多次催办无果(无受理通知,无办理结果)【赔偿】 我公司一案:侵权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1997年度),曾依据原赔偿法规定(原规定从侵权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两年内)多次向市中级法院申请确认,同时经市人大将其确认申请转市中级法院办理,后经市人大多次催办无果(无受理通知,无办理结果),现在申请国家赔偿两年的规定从何日起计算???

案件执行 2016-08-04 21:1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是指国家支付赔偿金赔偿受害人损失时适用的标准。由于国家侵权损害的类型多种多样,损害造成的结果也各不相同,设定一个计算标准显得特别重要。但是如何确定赔偿的标准,却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在赔偿标准上大致奉行三种不同的原则,即惩罚性原则、补偿性原则、慰抚性原则。
    1、惩罚性原则。指赔偿额度标准对侵害主体应具有惩罚性。侵权主体除向受害人补足其实际损失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额外的费用,这种额外的费用实际上已超出了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带有惩罚的性质。
    2、补偿性原则。指赔偿额以能够弥补受害人所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即支付赔偿费用是为了使受害人恢复到受到侵害之前的状态。
    3、慰抚性原则。这一原则认为国家赔偿不可能对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作完全充分的救济,国家机关本身的性质和特征决定国家赔偿只宜作象征性的抚慰,赔偿额只能限制在实际所受损失额的范围之内,虽应尽可能予以赔偿,但并不一定要进行完全充分的弥补。
  •   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   根据《国家赔偿书》第12条专门规定: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⑴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⑵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⑶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所谓“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是指请求赔偿的方式和金钱赔偿还是恢复原状。  如果要求金钱赔偿,应写明具体的赔偿数额;如果要求恢复原状,应写明恢复原状的内容和程度。此外,如果造成名誉权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事实根据主要是指有关损害事实客观存在的根据,包括所证明损害的程度和范围的根据,有关损害事实系致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权行为造成的根据,等等。这里的理由主要是请求赔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理由。  对于那些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又难以找到代书人拟写申请书的,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的接待人员记录其口头申请的内容。赔偿义务机关在作笔录时,应当准确反映申请人的意见和要求,主动问清有关事实和理由,笔录内容应当向申请人宣读,如有错误,申请人有权要求修改,如有不足可以补充。然后由申请人签字。  最后申请书应载明申请的年、月、日。申请书的时间应当是提出申请的时间,而不是拟写时的时间,以便计算法定期间的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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