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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与被告谭某均在宜昌夷陵区长江市场经营皮具店,二店相邻。原、被告因同业竞争而产生积怨。2006年7月16日傍晚,原告赵某以谭某看了她的货为由,二人发生口角并相互抓扯,谭某推倒赵某后,返回自己店内拿着一把一尺多长的长刀在赵某面前挥动,赵某放下抱着的小孩,双手去握着刀刃,致使其手指受伤。后经他人解交双方罢手。后经法医鉴定,赵某左手第二、三、四指、右手第三指屈肌腱断裂,左手第二、三指桡侧固有神经血管损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谭某赔偿79594.09元。 此案件中可以引起什么争论?作为被告律师所要注意的地方?原告可能提出的问题?

离婚 2009-06-20 19:0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此案可能引起的争论是:本案的性质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作为被告律师应注意:赵某所受轻伤到底是谁所为,是谭某吗?不是的,是赵某自己,赵某的伤双方都有过错,但该案就赵某的伤来说不应是刑事案件。 原告可能要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并民事赔偿责任,可能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李翠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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