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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一个女员工2018年8月休产假,期间公司按照休假前薪资标准全额发放产假工资,该员工于2020年4月初离职,离职后半个月要求公司给她生育津贴高出产假工资的差额。由于我公司是美资软件企业,平均薪资较高,又足额缴纳社保,所以得到的生育津贴(社保局按照企业上年度全员平均薪资计算的)高于该员工工资。但我公司认为产假期足额发放员工薪资,生育津贴是补给企业的,如果补差额,那么不合理,社保中心给的答复是江苏省的规定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应就高发放。请问要如何处理?

其他 2020-04-26 15: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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