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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公司总经理批准,有借条,在归还之后,被公诉机关起诉为挪用公款罪,(当时公诉机关认为此公司为国有控股企业)。后来律师多方求证,法院已判定此公司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最后法院判决书是挪用资金罪,是否成立?

刑事辩护 2011-11-27 21:0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因此你的案件不属于刑事犯罪。
  • 挪用资金罪。
  • 这样的情况下,挪用资金罪是正确的。当然如果总经理批准,有借据,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定性为刑事犯罪是不正确的。
  • 成立挪用资金罪。这两个罪名的主体有所不同,决定了所挪用的钱款的性质不同。
  • 成立挪用资金罪。这两个罪名的主体有所不同,决定了所挪用的钱款的性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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