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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经法院开庭调解,现场原告、被告三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一致同意调解协议内容并当场签字认可。 三天后,法院下达的调解书,内容与我们三人签字的调解书不相符。我立即就提出了调解书与原件不符,得到当庭书记员的认可,当时答复纠正与原件不相符的内容。让我等通知。几天后又通知:让我去法院重新调解。法院这样做对吗?如果我不同意去法院参与重新调解,只要求法院给我补发与原件相符的调解书行吗?

其他 2011-11-28 10: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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