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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收养原告七岁的孩子,原告同时向被告一次性支付5万元作为被收养人的生活补助。合同中还约定,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随后双方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一年后小孩上学,在校期间经常与同学打架,被告遂以该孩子太顽皮为由提出解除收养协议。原告起先拒不接受,后因考虑孩子已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故同意解除收养协议,但要求被告退还5万元生活补助,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则不同意退还5万元人民币,也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

其他 2023-01-12 01: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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