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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上海市某房地产公司旗下的销售,在本月5月中旬,突然有消息传下来,(没有邮件,或者任何书面通知,只有某领导口头说了一下)现公司决定,未完成业绩,不发放提成。而且部门领导定了一个根本无法完成的业绩。请问这样,公司合法吗?我可以追回自己的应该得到提成嘛?在这几家公司已经待了一年半了。

其他 2020-05-30 10:10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你好,是可以的,法律规定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内容进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但是,追偿会存在困难,如果其中的有关程序的细则不知道的话,可以进一步咨询,电话号码在我的头像首页有,以便发表相关看法和指导建议。
  • 你好,是不合理的,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带着身份证、劳动仲裁申请书以及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等证据直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签劳动合同了吗?与公司协商解决过没有?证据固定或申请书的书写有疑问可以电话联系我详细沟通。
  • 原先有合同规定,可以要求,不行诉讼解决
  • 合同约定劳动报酬结构是?业绩完成了吗?
  • 可以主张权利的,及时维权
  • 你好,之前是怎么规定提成的呢,根据你的描述是恶意降低工资的行为,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你好,合同对提成有约定吗?根据约定处理
  • 可以申请仲裁要求足额发放工资。
  • 提成多少金额?这个事情可以处理
  • 你好。你所提供的劳动所获得的业绩应当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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