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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于今年年初在浙江成立,设立时注册资本5000万元。根据章程规定三方股东于首期注资合计2700万元,其余注册资金在2年内缴足。 现在,大股东资金紧张,提出希望剩余的2300万元注册资金不再缴纳,请问这样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如果符合应该如何操作?

公司成立 2011-11-29 10: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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