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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2010年10月23日进入某企业,一直到2011年9月底公司才发了合同给我们填写,到11月底都未把盖章的合同给我们,现在企业裁人,请问我可以要求企业支付双倍的赔偿金吗?就是依据劳动法82条规定,谢谢

其他 2011-11-29 16: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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