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1、合同签订交房日期为2011年11月15日,但截至目前(11月29日)开发商尚且不能提供合同内规定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分户验收表》,不能提供“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且不让看电气管道图。2、在以上条件无一具备的条件,电话通知业主收房,并要求补缴相关费用(包括不合理费用)。3、强迫业主购买地下室,地下室面积不算使用面积,无任何产权说明。4、开发商口头的实测面积超出预售面积的5%,且预售合同未按国家规定制定,强行制定超出面积房款依然由买方支付,并在无测绘报告的前提下让业主补交房款。 5、开发商代收购房契税时未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而是一律按照3%收取。6、合同签订阳台为2个非封闭式,面积按投影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在业主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成封闭式阳台,面积按投影面积的全面积收取费用。 7、厨房设计无烟道,燃气初装口预留在北阳台,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变更实用功能,北阳台变为厨房。8、业主要求验房但房管人员以事多为由拒绝陪同验房9、提供的《房屋使用说明书》、《房屋质量保证书》无开发公司公章。 10、燃气入户费用按每平米30元收费,拿不出国家相关规定的收费依据。 11、收取其他费用

其他 2011-11-29 23:57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北京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9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