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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3月18日就职北京的一家私营单位,合同签的是两年,但是试用期为3个月,在合同上标明的保险金的部分既没有说明保险的种类,也没有说明保险金交的比率,只是说依法交保险,保险的费用包含在工资内,如果要求单位交,要在现在的工资标准上扣除。请问这样的描述合法吗?

仲裁 2009-06-13 18: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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