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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在村子对门一个叫"大坟头"的矿山上有一块地.已经种了30年.1996年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上给予确认.2000年乡林业站在这里搞珠江源保护造林工程(大约600亩)在我家这块地的1/3地上种上了279棵桉树.当时林业站口头表示种在我们地上的树归我们家所有.剩下的2/3仍然在耕种. 2006年9月2号峨山县万得利公司把我家这片林地彻底的强行开采. 我要求万德利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法律上是否能给以支持?

诉讼 2009-06-13 17:4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当然应给予支持,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家保护承包方的各项权利,你只要拥有土地使用证,这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就归你耕种经营,你所说公司做法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你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答复者:东莞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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