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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7年10月入职,2020年5月31日离职, 公司只跟我签订了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的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下 我还能主张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吗?

仲裁 2020-07-22 11: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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