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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2011年在商场收款,商场不太好,撤款台让我去卖货,公司找我说品牌撤柜不卖了(结果另一个同事还在卖),让我签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给我经济补偿,说我以经签字了,我该怎么办,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上面写的是双方协商一致单位提出解除,我参加工作的时间是2011年,它上面写的是2017年,我该怎么办

其他 2020-08-11 10: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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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第47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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