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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重庆江北区大石坝一个路口,有红绿灯的,当时我是正常行驶,绿灯通行,这时有一辆摩托车对面左转逆行,我鸣笛、减速、紧急刹车,但还是撞到摩托车的右侧后部,摩托车驾驶员摔倒,且右脚踝关节粉碎性骨折(当时我就报了警、并送他到医院检查出的结果)。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自已觉得我是没有责任的,因为我没有任何违章行为,是对方违章驾驶造成,而且对方也并非行人,但交警认为我负有次有责任(安全行驶责任),我很迷惑,有两个问题,求助律师解惑。谢谢! 1、交警认为我有“安全行驶”的责任,所以我有次要责任,他这种判断的依据是什么?是否是正确的? 2、交警认为虽然是对方违章,但是对方人受伤了,我却只是车坏了,所以我负有次要责任。我想不通我没违章凭什么还要负责?而且对方也并非“行人”,他也是机动车啊?难道非得我也受伤才可以么? 3、我这种情况找什么人或者什么地方来说理啊?

其他 2011-12-10 22: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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