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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江门江山建材公司的受害员工,在生活补助费的争议中,公司未能为我们提供工资凭证,我们举证了当年公司发给我们的工资条,可是公司却以两条理由来拒绝采纳我们的举证,一,没有当年公司的盖章.二,没交个人所得税.我认为这是没道理的,因为这两点都是由公司(特别是劳资部门去掌控的),一线工人根本就不懂工资支付法或者什么税法,工人只管应得报酬兑现了就了事.所有的错,所有的责任都在资方.请问我这样理解对不对?劳烦律师们为我们解答,拯救弱势群体,不胜感激!

其他 2009-06-16 20: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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