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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6年11月份与雅安一家公司签定了大学生就业协议,协议备注如下: 1、按国家相关规定申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企业提供住宿; 3、每月工资1200元人民币; 4、学生按时取得毕业证书后,签定不低于5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能报考研究生; 5、违约金3000元人民币。 我于2007年7月到该公司报到上班,同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合同上面规定合同期限5年,违约金3000员人民币,公司购买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2008年1月,公司又同我签定了第二份劳动合同,合同上面规定:合同期限5年,公司购买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员工离职需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报告,经双方商定同意方可办理离职,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但是至工作到现在公司没有为我购买任何保险,两次签定的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返一份给我,现在我提出辞职,公司各部门领导都已经签字同意,但在最后结算工资的时候公司要求我付违约金,但是在我签定的第二份劳动合同中已经没有提及违约金了,我是否该支付公司的违约金,公司未履行合同没有为我买保险,算不算违约?

其他 2008-04-12 12: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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