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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尊敬的法律专家:我于2001年毕业后与大连市某国企签订为期八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三万元。此为单纯的违约金条款,没有涉及其它任何附加条件。签订合同时厂方代表对工资待遇作了某些口头承诺,但此后一直借故拖延,因此一年后我弃职而去,到北京谋生。此后得知工厂因我长期无故旷工对我作除名处分。至今我的居民户口在厂里集体户,人事档案也在厂里。而各项保险都在北京重新开立账户。今年夏天工作变动,原本想与原工厂协商解决问题,但厂里态度消极。后去大连市劳动局咨询,劳动局某咨询人员称正在酝酿一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其中将包含对此类案例的明确规定,即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订立要受到严格限制,并且新法发布之前订立的合同中,与新法规定相抵触的条款全部无效。考虑到如果这种情况属实,会对本人比较有利,因此又将数年前的合同问题暂时搁置。 现在希望请教各位法律专家,我所听到的消息是否属实,是否已有全国性或地方性的法规中,对我所描述的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如果现在申请劳动仲裁,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我描述的合同违约金条款比较可能作何种判定。

其他 2008-11-20 16: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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