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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市机械设备厂(国有企业) 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设备厂厂长决定向本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布破产. 法院在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受理后,召集并主持了债权人会议,该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是乙市的贸易公司,法院指定债权人丙(债权为20万,设备厂已经用其厂房2间作抵押)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此后经一段时间的审理,法院作出裁定宣告该国有企业破产,破产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接管并进行清算活动.

破产清算 2008-04-13 20: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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