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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所农村小学,有食堂经营许可证,学生食堂是公办食堂,为学生营养餐服务,学校没有专业的后勤管理人员,全校老师既要忙教学,又要为学生食堂奔波,尽管工作很辛苦,我们学校都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进行进货,加工,储存,留样,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当本地市场监管所上学期来我校检查食堂,只是由于工作忙,在食品索证台帐上没有把当天早点酱油和面条没有登记上,以及有2天留样记录中的销样时间没有及时登上。他们这个学期开学9月10日就对我们开了6000元的处罚。特别向你们资询一下他们的处罚合理吗,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的处罚规定?

行政诉讼 2020-09-19 20: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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