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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某集团下属几个独立法人子公司,员工从其中一个子公司调往另一个子公司,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各公司均为独立法人),这种情况是否属于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属于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即该劳动合同期满,除非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公司都应该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采取何种方式,避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过早到来?

其他 2018-02-20 09:59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您可以选择是否与公司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您不提出的话,单位应该与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您后期有什么法律问题,建议来电进行详细咨询,以便给您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意见。
  • 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应约定明确的期限。在实践中,确实有一些职工在工作中表现消极,经常违反企业规章和劳动纪律但情节又够不上劳动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要解除劳动关系就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解除劳动关系又给企业造成损失。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如职工不胜任工作),企业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国有企业除外)。因此,如果约定明确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宜太长),企业就有相当的主动权,可以避免承担因辞退引发的赔偿责任。
  •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
    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
    当事人便建立了劳动关系,各自要依据自己的劳动行为来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但是,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不可能无头无尾,成为永恒不变的关系,尤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流动是必然的。劳动关系可能是较长期限的,也可能是短暂的,到底要维系多久,必须通过一定的具体时间表现出来,这就产生了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期限,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存在的前提条件,是实现劳动合同内容的保证。劳动合同是以实现劳动过程为目的,劳动过程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期限,这个过程就难以确定,生产或工作任务的完成就无法保证,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真正意义。正因为如此,本法把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作出规定。
  • 如果员工先后在不同子公司间工作是服从某集团的工作安排,则其在不同子公司间的劳动合同次数应当累计,只要其累计达到一定次数,即可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员工在一子公司工作一段时间后,自己跳槽到另一子公司,则劳动合同次数不能累计。
  • 很简答,看你到另一家公司的原因,自己的不是,是因为公司安排的应当计算在一起
  • 您好,如果员工先后在不同子公司间工作是服从某集团的工作安排,则其在不同子公司间的劳动合同次数应当累计,只要其累计达到一定次数,即可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员工在一子公司工作一段时间后,自己跳槽到另一子公司,则劳动合同次数不能累计。您可以在员工由一子公司进入另一子公司的程序上做一些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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