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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江苏省常州市**科技有限公司,精密厂区工作了两个月,第二个月自离,然后就发了一个月的工资,第二个月的工资应该是9月30日发放,可等了一天都没有,属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

其他 2022-12-28 06: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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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即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30天即构成拖欠工资

    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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