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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母亲1962年11月出生,2009年4月份入职某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缴纳工伤保险。2019年4月15日下午16:00左右,在车间上班时滑倒导致头部和右肩部受伤。2019年6月13日本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此认定为工伤。2020年4月21日本市劳动能力坚定委员会对其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八级,停职留薪期五个月。因公司不肯赔付相关费用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结果1、本人母亲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该公司支付停职留薪工资11500元。3、护理费5600元。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555元。我想咨询的是,对方律师一直咬着说我妈达到退休年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我看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但是我妈虽然达到退休年龄但因为交付保险年限不够无法正常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我妈进公司前几年公司都没给交保险后面才开始交。【我想咨询的是:对方在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如果上诉,我妈这种情况会不会受到法律保护?打官司胜算多大?】忘各大律师指点迷津!先谢过!抱拳了!

其他 2020-10-12 18: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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