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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咨詢兩個問題﹕ 前提﹕某企業實行綜合計時制﹐6天工作制﹐每天6.67小時 1. 若員工于某天工作5小時后由于廠方原因導致放假﹐廠方是否需要支付停工待料1.67小時的工資? 2. 此種工資計算公式是否正確﹕當月額定工作時間×時薪+(當月總工作時間-當月額定工作時間)×時薪×1.5倍 以2008年1月份為例﹕ - 假設某員工1月份總工作時間為280小時 - 1月份的額定工作時間為﹕(31天-4天周日-1天法定假)×6.67=173.42小時﹐此時數×時薪即為正常上班工資 - 加班時間為﹕280-173.42=106.58﹐此時數×時薪×1.5倍即為加班工資 我的問題是﹕當月額定工作時間是否不應剔除法定假天數? ‚計算正常上班工資是否不應用當月額定工作時間×時薪計算?(員工當月滿勤則不受影響﹐只要員工請假而不夠額定工作時間的情況下﹐用此方法計算正常上班工資則會減少加班時數)

仲裁 2008-04-14 14: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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