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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在注册资金只有100万情况下,法人俞某和股东以及监视滥用职权,无视公司利益,在公司注册不到一年时间内,进行非正常经营,同时法人俞某还用同时是两个公司的控股人和直接操纵人的特权,用其中一个对国外贸易有限公司和香港公司操纵,故意让2010年的100多万美金货款不汇入负责对外出货的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账户,而是找借口于2011年汇入其它和这个法人俞某有朋友关系的另一个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账户,而这个法人俞某通过面上不入股,只冲当外贸业务员的角色进行操作还是2010年那个客人的对外贸易业务,从而暗地分成。。。。而对于2010年这个法人俞某自己的两个公司对外拖欠的700多万债务不但不还,还让两个公司停产关闭,没有固定资产,只有一张营业执照,况且,当时的四人合资现已经转成一人独资,而且这个一人独资的法人俞某表面还没有私人资产,他这样做完全是恶意拖欠和赖皮行为,请问我们债权主怎样用法律手段才能追回欠款??他们公司股东和法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其他 2011-12-23 15: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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