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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2006年11月进入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2、2009年11月公司与我续签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11月期满)。 3、2011年12月底公司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理由是“不能胜任工作”,要求于2012年1月底前办理离职手续。 4、公司并未提供“不能胜任工作”的依据,比如:考核情况。 5、公司也未提供培训。 6、对此,我是否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公司予以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的诉讼吗? 7、经济补偿或赔偿的月数是否这样计算:06年0.5个月、07年1个月、08年1个月、09年1个月、10年1个月、11年1个月、12年0.5个月。共计6个月。赔偿两倍的话,就是12个月。 谢谢

诉讼 2013-02-19 16: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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