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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由镇政府以招商引资开发建设为由让村委会出面征用农户良田三十余亩,以每亩两万九千元征用,可现己过去七年左右之今未有开发荒闲在那里。请问农户是否可以提出解除征用合同收回复耕或如再有开发商开发是否向其按现在征用费提出差价补偿?谢谢!

其他 2022-12-19 21: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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