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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当事人所在公司)和B公司属于同一家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法人不同),A公司工作地点南通开发区,B公司工作地点海门,现总公司发布公文A公司的人员和业务整体转入B公司(A公司不注销)。A公司的部分人员不同意转入B公司,公司决定让反对的员工继续留在A公司,但是以B公司为A公司的客户为由,安排A公司员工去海门上班,请问合理么,可以申请补偿金么,补充:A公司人员签合同时候工作地点就是南通和海门两个地方,但是基本都在南通办公。

其他 2020-12-31 15: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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