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本人租用了原东至县老汽车站的房子经营药店生意,合同还有6个月到期,现在因政府需要收回,双方合同有一条款是这样的:1本合同依法成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否则,责任方承担违约金一千元整。2甲方或者乙方因体制变动及国家和社会利益需要,或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租赁无法正常履行,甲乙双方均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终止承包。现在我们是否能够得到赔偿,还有就是在甲方下了个到期不续租的通知,在没有协商好的情况下对我们断水断电,我们有没有权利得到赔偿,赔偿又该怎么履行。

其他 2012-01-10 21:1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池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