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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1年5月进入镇江一家单位上班,当时入职时口头约定三个月后转正,后因招聘我入职的领导人事变动,调来新的领导管理,对之前领导招来的还未签合同的人员不认可,但同时也不提出解雇,我在8月底应该转正的时侯问单位人事什么时候可以给我签合同,人事说现在公司人事变动,等安定了再统一办理。可是到了今年12月(期间我也催过人事办理合同事宜,都被她推脱),人事让我签一个协议,就说公司要规范管理,将会对我们2011年未交保险和转正工资的差额做一个补偿,我就签字了,但签字后没几天,公司说我签了协议就相当于同意辞职,但是协议上并没有提到任何与辞职有关的话题,我想求助,根据这种情况,有没有可能让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给我双倍工资的赔偿?

调解 2012-01-11 10: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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