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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去年9月30日在天津宝坻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房屋产权变更后,未到供暖公司做变更手续(买卖双方均不知道有这手续),房屋产权过户后,本人一直没去过天津,今年春节放假时去了一趟房子内,发现门上有暖气公司贴条,说今年欠暖气费了,后来咨询暖气公司,暖气公司答复:他们按照规定供暖了(如果不用暖气需在9月30前报停),请问一下这种情况下,暖气报停手续应该由谁来做,是前房东做报停,还是购房人做报停,没有报停,产生的供暖费应该由谁承担?暖气公司应该找前房东还是购房人征收暖气费?

其他 2021-02-21 13: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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