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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签订合劳动合同时候,合同是空白的,只让我在指定位置签上名字,其他什么都没有填写,我手上拿的那份是后来给的,有我的签名和合同内容,“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没有填写,也没有企业的公章。现在,因为一些原因,申请仲裁,企业上交的劳动合同与我手上的相比,多了“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还有企业的公章,明显是有人代填的,请问还合同有效吗?谢谢律师,我比较急

其他 2012-01-13 12: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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