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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期限一年,住了半年,中介说原房主因房贷问题需要用房子,让我们10天内搬离。合同上写的是不得无故收回房子,因特殊情况需提前30日告知。而且,合同内只写了我们中途搬走需要支付两个月的房租作为违约金,没有写他们中途终止合同的赔偿情况。我想咨询,中介这种情况是否构成违约?以及因为这次突然让我搬家产生的误工费、搬家费、办理手续的车费以及其它费用是否可以主张中介赔偿?

其他 2021-03-18 11:5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一般情况下,在房屋租赁关系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一方,应该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否则就属于违约(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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