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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5日,A公司业务员王某到B公司联系有关事宜,见B公司急需20台日产索尼牌彩电,于是未经公司授权,就与B公司签订了销售20台日产索尼牌彩电的合同。B公司4月15日将20台日产索尼牌彩电的价款6.5万元通过银行汇给A公司,A公司于4月20日、4月25日两次送货到B公司15台。后由于市场日产索尼彩电销路很好,于是A公司就先顾零售,而未继续供应5台彩电给B公司。B公司多次找人与A公司联系,A公司均以“暂时无货”为由,拒不提供5台彩电。后B公司人员亲眼看见A公司在零售彩电,于是又找A公司,要求立刻供货,否则A公司应按合同付违约金并退款。而A公司则以业务员王某未经授权就签了合同,是无权代理为由认为合同是无效合同。(1)本案中王某未经授权擅自代理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在A公司未继续供应5台彩电的情况下,B公司能否主张撤销与A公司签定的合同?为什么?(3)无权代理被追认和不被追认的法律后果有什么不同?本案属于哪种情况?

其他 2021-03-23 16: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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