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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其向劳动者支付相关费用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发生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在劳动行政部门发出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以及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费用的责令后,该用人单位即在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其支付义务的,则不必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有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三条,如果还按上述文字字面理解那么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三条就没有意义了。

其他 2012-01-16 22: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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