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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集体土地上开了二十几年的店,难道就得不到拆迁赔偿吗?因为我们的房子是79年时在原有的老平屋基础上翻建的,那时还不用国家审批,后来村里领集体土地证的时候又把我们这户给忘记了,只给我们当时出了一张证明是在79年时所建,有村委,乡政府,和土管所一起盖章,请问这张证明;加上拈花惹草拆迁时那张与拆迁办签订的确权安置协议能证明我们拥有这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吗? 并且我们现在拆迁的房子的面积也是按在<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来进行拆迁的,请问这是否可以作为一个事实依据呢?来证明我们是这块集体土地上的主人, 还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年10月12日 法[2005]行他字第5号) 内容: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我们是否对得上号? 谢谢!

其他 2009-07-02 21: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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