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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女方)的户籍所在地为云南巧家,乙(男方)的户籍所在地为云南会泽。双方于2002年8月在云南巧家登记结婚,都没有进行户口迁移,婚后在巧家购买房屋一套,一直居住至2006年9月,于2002年11月生育一女儿。期间夫妻感情一直不和,乙多次对甲实施家庭暴力,后乙外出,去向不明。 2008年,甲打听到乙的暂住地址后向巧家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不予受理,拒绝裁决,只是告知到被告住所地进行诉讼。甲则以《民诉意见》12条之规定请求受理。问:乙从2002年结婚后就没有在其户籍地居住过,已连续“离开”达六年多,《民诉意见》12条能否适用于本案?巧家法院该不该受理?是否存在其他应当受理或不受理的理由?谢谢!

离婚 2008-04-18 11: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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