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在一家中外合资公司工作(中方为国有企业,合资了十六年)签定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由于经营不善外商将所持55%的股份全部出让给中方,与所有在职员工签定了经济补尝金协议。经济补尝金由中方在员工终止劳动合同时给予补尝,或在中方的全资公司继续工作,中方并同意重新签定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但中方一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工作一个月后中方将全部资产的70%出让给一个民营企业,从新合资了一家新公司。我在新的合资公司工作了一年多没有重新签定或变更书面劳动合同,请问新合资的公司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现持有的劳动合同还是和之前撤资的中外合资企业签定的,中外合资企业已不存在)。现本人要求新合资的公司签定合法有效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并赔偿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同时要求中方将之前签定的经济补尝金给予补尝。我这样的要求是否合法。谢谢!
综合法律
2012-02-05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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