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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不给工资怎么办

其他 2021-05-25 13: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 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可带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你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您的投诉后,将依法进行处理。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投诉应当由投诉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载明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相关法律规定 一、《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 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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