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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规定:凡在2010年4月15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楼盘,均要执行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我是2010年2月付预售款的,2011年10月签合同的,当时售楼处要求我在合同正本外签了一个补充协议,水、电、气开户费自付。近日发现房子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2010年10月17号,请问是不是涉嫌欺诈销售?我该用何种方式要求对方执行一价清?我在预售许可证之前交的款可以得到何种补偿?谢谢!!

其他 2012-02-01 21: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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